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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體育場館建設與運營模式分析

類別:行業新聞發表于:2017-06-05 11:45
關鍵字:體育場館

摘要:大型體育場館建設與運營模式分析

    場館投資建設模式


    按建設主體來劃分,體育場館建設可以分為單位自行建設、企業代建和PPP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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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1 大型體育場館投資建設模式分類


    1.單位自行建設


    當前我國的存量場館絕大部分為單位自行建設。單位自行建設指單位通過政府劃撥取得土地或利用自有土地,運用政府撥款、自籌款項、社會捐贈等資金建設體育場館,首先以滿足單位自身需求為目標,其次才是向社會開放。


    2.企業代建


    企業代建指,政府相關部門以劃撥方式取得用地使用權,之后委托企業代為建設,建成之后政府將雙方約定的代建補償金支付給開發企業,企業把場館移交給政府。


    3.PPP模式


    2010年,《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發布,提出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生產體育用品,建設各類體育場館及健身設施,從事體育健身、競賽表演等活動。同此,PPP模式在體育場館,尤其是大型體育場館的建設中成為最受歡迎的方式。當前PPP模式有多種細分模式,其中涉及到建設的主要有BT模式、BOT模式和BOO模式。


    BT(Build-Transfer)模式:指政府相關部門以劃撥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開發企業以招拍掛方式獲得可經營性用地,再進行體育場館建設。建設完成之后,按事先約定的價格移交給政府。


    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是指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承擔新建項目設計、融資、建造、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職責, 合同期滿后項目資產及相關權利等移交給政府的項目運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為 20-30 年。


    BOO(Build-Own-Operate)模式:BOO模式由BOT模式演變而來,二者區別主要是BOO方式下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擁有項目所有權,但必須在合同中注明保證公益性的約束條款,一般不涉及項目期滿移交。


    場館運營模式


    1.基于主體角度的體育場館運營模式


    國家體育總局從運營主體的視角劃分把體育場館運營模式分為自主運營、合作運營、委托運營三種模式。自主運營包括單位內部自主運營和事業單位自主運營;委托運營包括承包、租賃、委托等不同形式。根據第六次全國體育場地普查數據顯示,截止2013年底我國擁有的1093座大型體育場館中,984座為自主運營,占比達90.0%;合作經營的大型體育場館有42座,占3.8%;委托經營有67座,占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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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2 大型體育場館運營模式分類


    (1)自主運營


    自主運營自場館的擁有方自己負責場館的日常運營、市場開發、維護管理等,并享受場館運營的全部營收。近年來,自主運營也在管理模式上不斷創新,如體育行政部門法人公司治理模式。體育行政部門代行投資人權益,成立專門的法人公司對體育場館進行管理,由此便于場館的招商引資、人事制度改革等,提升場館運營活力。


    (2)合作運營


    合作運營模式一般是場館產權方將場館的全部經營管理權移交給合作方,合作方在經營過程中若需要增減相應設施需由場館擁有方進行配置。一般而言,合作方全權負責場館的日常運營及市場開發,但場館產權方仍負責場地的維護、場地服務人員管理等。


    (3)委托運營


    根據產權主體和運營主體間責、權、得的不同,有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委托經營等不同的操作形式。


    承包經營:在不改變場館所有權的前提下,將場館經營權有期限地交由承包人行使,并由其交納承包費,完成一定經營目標。承包人對場館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但是沒有處分權。在經營過程中,如何發生經營虧損,承包人除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外,產權方也承擔相應風險。


    租賃經營:場館產權方與經營者之間通過訂立合同而實現場館經營管理權的轉移,承租者對場館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在此承租者可以是個人或個人合伙、企業等不同形式。租賃運營模式中場館產權方不承擔任何經營風險,承租方不論經營盈虧都要向產權方支付租金。


    委托經營:(托管經營與委托經營區別不明顯,可歸入委托經營)是在不改變體育場館產權性質和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產權主體委托社會組織(社會團體、企業、項目公司等)進行經營管理,受托公司應具備專業的體育場館運營能力,產權主體向受托方支付委托運營費。


    (4)PPP模式


    《體育發展“十三五”規劃》提出要探索大型體育場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為體育場館的創新運營提供了政策支持基礎。由此發展出多類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體育場館運營模式。除了在場館投資建設模式中闡述的BOT、BOO之外,還有TOT、ROT等PPP模式。PPP模式中場館的運營主體多為項目公司,項目公司往往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和政府共同出資成立。


    TOT模式:轉讓-運營-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是指政府將存量資產所有權有償轉讓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并由其負責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合同期滿后資產及其所有權等移交給政府的項目運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為20-30年。


    大型體育場館建設與運營發展趨勢


    (一)我國大型體育場館迫切需要改革建設、運營機制


    我國體育場館處于行業整體虧損狀態。盡管我國體育場館行業產值和增加值增長迅猛,引領體育產業發展,但我國大部分大型體育場館都為體制內經營,普遍存在運營機制陳舊、業務模式單一等問題,導致大型體育場館閑置率高,行業整體虧損的現狀。


    國家明確支持新型體育場館發展。國家政策文件明確支持城市體育綜合體、體育小鎮等新型體育空間,拉長服務鏈,把場館設施打造成為以體育為主題、功能豐富、配套齊全、經營性強的服務實體。加強體育場館與旅游、商業娛樂等業態融合,推動體育場館多元化商業經營,成為實現產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


    (二)PPP模式未來會成為大型體育場館建設與運營的主流模式


    國家明確鼓勵,有良好的政策環境。2010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生產體育用品,建設各類體育場館及健身設施,從事體育健身、競賽表演等活動。之后財政部、發改委,以及各地方政府不斷出臺新的政策法規,鼓勵PPP項目,并規范項目流程。


    PPP模式打通了專業的場館運營公司進入國有體育場館運營領域。政府大力推廣PPP模式在基礎設施和文化體育領域的應用,PPP模式很好地支撐了體育場館所有權和運營權的分離,同時緩解了政府在大型體育場館建設上的籌資問題。


    (三)集團化連鎖運營與多業態經營是未來的發展趨勢


    集團化連鎖經營會成為趨勢。從全球來看,場館運營的發展趨勢是由政府直接管理,過渡到獨立市場化管理,再過渡到專業的獨立托管,最終實現集團化規模化管理。國際經驗表明,場館運營模式發展到成熟階段,大多采取集團化托管模式,政府基本退出運營管理職能。目前華熙、體育之窗已開始推進集團化管理,形成完整的可借鑒、可移植的體育場館經營模式,并低成本地實現模式推廣。


    多業態經營是必然選擇。在體育賽事運營的基礎之上,體育場館空間越來越注重餐飲、購物消費、休閑娛樂等多種業態的綜合,以多種業態對人流形成復合吸引力,提升區域消費能力。

責編:樹懶

來源:文投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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