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專利法第四次修訂 加大侵權懲罰力度
摘要:12月5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草案)》, 12月2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受國務院委托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作出關于專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專利法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一般而言,凡是涉及技術方案法律保護的問題多屬于專利法調整范圍。因此,專利法是保護技術方案最重要的法律。
12月5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草案)》, 12月2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受國務院委托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作出關于專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申長雨介紹,我國現行專利法于1985年施行,于1992年、2000年、2008年分別進行過三次修正,對鼓勵保護發明創造、促進科技進步與創新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隨著形勢發展,專利領域出現新的問題以及新的情況(如專利維權舉證艱難、專利技術轉化率低、專利權保護效果不好)。為進一步完善專利授權制度,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有必要修改現行專利法。
加大對侵犯專利權的賠償力度
草案規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權利人受到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倍數計算的數額一到五倍內確定賠償數額;并將在難以計算賠償數額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的賠償額,從現行專利法規定的一萬元到一百萬元提高為十萬元到五百萬元。
完善專利行政執法
草案增加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對在本行政區域內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合并處理:對跨區域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請求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完善舉證責任
在加強對專利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方面,草案還增加規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侵權的連帶責任
草案增加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責令停止侵權的決定,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侵權產品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擔連帶責任。
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可依法處置
為了解決專利技術轉化率低下、專利許可供需信息不對稱等問題,草案明確了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處置權。草案增加規定,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可以依法處置,實行產權激勵,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期延長至15年
為適應我國加入關于外觀設計保護的《海牙協定》需要,草案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由現行專利法規定的十年延長至十五年。
此外,在此次修改中,草案新設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國內優先權制度。草案規定,申請人自外觀設計在國內第*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就相同主題在國內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為優化要求優先權程序,草案規定,放寬專利申請人提交第*次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時限。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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