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的敵手來了!
摘要:蓄勢了近兩年的戰略新興產業板將于2016年正式落地,是否會沖擊創業板高估值?與創業板相比,定位如何,差別何在?
12月25日,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在國務院政策吹風會上透露,推出戰略新興板為2016年發展資本市場的五項重點工作中的首要任務,“建立戰略新興板,明年一定要推出。”
定位高于創業板
方星海明確了明年發展資本市場的五項重點工作。具體包括了推出戰略新興板、加快完善新三板、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大力發展債券市場、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等。
特別是針對戰略新興板即將推出的說法,方星海用了“明年戰略新興板一定要推出來”的字眼來回應。
證監會市場部主任霍達在同一場合介紹到,目前戰略新興板的各項籌備工作已在進行中,該板在上市條件、交易制度、持續監管方面要考慮吸取創業板發展的經驗教訓,開展制度創新,同時與創業板實施“錯位發展、適度競爭”。他表示,隨著注冊制改革的推進和實施,戰略新興板的制度設計2016年會有實質性進展。
而新京報援引上交所相關人士的信息源報道稱,戰略新興板有望明年7月前推出,或與注冊制同步推出。
戰略新興板到底應該如何定位?12月初,在一次有關戰略新興板未來展望的討論會上,上交所首席經濟學家胡汝銀有所介紹。
他表示:“戰略新興板的基本定位是戰略性企業、創新型企業,和主板市場互通發展。在整個資本市場建設中,戰略新興板的定位將低于主板,高于創業板。”
霍達在25日也表示,關于戰略新興板的定位,實際不僅是針對一些境外的企業或者是VIE結構的企業到境內上市,更主要的是服務境內的各類創新創業、新興產業的企業來獲得資本市場的支持,更好實施創新驅動發展的戰略,服務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推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
對于目前已經存在的創業板和即將推出的戰略新興板是否沖突的疑問,霍達表示,在研究過程當中,我們認為目前這類企業非常多,僅有一個創業板,市場服務還是不夠充分的,需要再增加一個新的上交所戰略新興板。
沖擊創業板高估值
眾所周知,伴隨著大型國企和大盤藍籌紛紛上市后,08-09年之后的上交所融資規模持續萎縮,同時,深交所卻依靠著創業板的擴容,規模暴增。
上交所的的市場結構發展不均衡一直是個問題,代表經濟發展方向的創新型新興產業公司無法通過上交所市場實現融資上市,上交所服務實體經濟特別是服務中小型企業的能力嚴重受限。
此次戰略新興板的推出,將有效地改善了上交所上市公司的產業結構,形成了更為豐富的市場層次。
同時,戰新板的推出將對創業板形成競爭效應,對創業板目前估值高企有一定的沖擊,可以引導創業板估值回歸理性。
二級市場機會方面,戰略新興板、注冊制等等融資制度的設立增加了新的退出渠道。VC和PE就敢于大量投資戰略新興產業,創投及園區類上市公司有望首先受益。
安信證券表示,創投股是新經濟的引擎。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兩次提到“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利用創投平臺激活中國經濟活力,提高資產證券化率是國策導向。創投股近年來所做的戰略轉型均圍繞著一個核心:打通企業金融服務全產業鏈條。這有利于創投企業盈利平滑與增厚。創投股作為各個省內國有資產入口,擔負著利用資本市場激活國企改革效率的重任。國資背景的創投股及資產證券化率低的地方創投股尤其利好。
據統計,約有50家上市公司直接持有創投公司股權。按照參股創投企業家數來看,張江高科、同方股份同為5家,錢江水利參股4家,而大眾公用、北京城建復星醫藥、龍頭股份和南通科技均為參股3家,安信證券認為這些企業將受益于創投行情的爆發。
與創業板的9大差異
中國證券市場結構圖
上交所的戰略新興板與深交所的創業板到底有所差異?
《每日經濟新聞》對比現有的相關政策及預期,給出了戰略新興板與創業板的九大不同點。
1. 股票定位不同
戰略新興板:
1、分流滬市主板排隊IPO企業中戰略新興產業收入占比50%以上的部分企業。
2、因為業績等因素不符合上市條件,但具備創新性的“新興企業”。
3、吸引部分中概股、紅籌股回歸。
創業板:
《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并沒有明確對創業板公司應具備某些特點予以規定。但根據相關資料和市場共識,創業板市場是為高科技領域中運作良好、成長性強的新興中小公司提供融資場所。
2. 上市所需財務指標不同
戰略新興板:根據初步方案,戰略新興板上市標準將淡化盈利要求,主要關注企業的持續盈利能力,并設置了四套評判標準:一是市值+現金流+收入;二是市值+收入;三是市值+凈利潤;四是市值+股東權益+總資產。
創業板: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定量業績指標: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3. 股本結構要求不同
戰略新興板:對紅籌回歸導致的實際控制認定、期權激勵等問題,傾向于放松管制。
創業板: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最后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發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萬元。 還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4. 發行流程不同
戰略新興板:按照注冊制的總體制度框架,按照市場化和信息披露為中心的導向,對申請在戰略新興板上市的企業以及今后申請再融資的企業實行注冊制發行,并適當考慮簡化發行流程。
創業板:首先是發行人董事會依法對發行方案、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發行人制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保薦人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并出具專項意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證監會自申請文件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準、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并出具相關文件。
5. 并購重組的規則不同
戰略新興板:鼓勵尚未盈利的新興板上市公司,通過并購重組,擴展產業鏈,做大做強。戰略新興板再融資將會放松監管,逐步與香港趨同。
創業板:允許再融資募集資金可以用于未來不特定標的資產的并購,同時延長核準批文有效期,核準后公司一旦遇到合適的并購機會,可以隨時啟動現金發行并實施并購;在創業板試行小額快速換股并購,制訂股份支付方式下的創業板小額并購的特別審核流程,加快審核速度。
6. 交易制度設計不同
戰略新興板:新興板上市公司將使用獨立交易代碼,設置獨立顯示行情,編制獨立板塊指數和產業指數,讓投資者更加直觀地體驗新興板交易情況。
創業板:對交易主體的規定基本與主板相同。創業板交易規則顯示,開立交易所帳戶的自然人、法人及證券投資基金,可以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創業板交易方式依然采用電腦集中競價方式和T+1的交易制度,但并未采用國際上的“做市商制度”。實施集中競價及T+1的交易方式對控制市場風險、抑制市場投機氣氛將起到一定作用。
7. 對資金的吸引力不同
戰略新興板:戰略新興板推出之前,上交所只有主板這一個市場。而深交所有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三個市場。由于中小板、創業板市值小、成長性強,更容易吸引資金參與。隨著戰略新興板推出,上交所相關股票的價值將受到重視,一部分活躍資金將轉投滬市。
創業板:創業板股票會出現分化,一部分市場活躍資金將轉投戰略新興板,創業板整體估值或將下行,有引導創業板個股的高估值回歸理性的作用。
8. 轉板機制不同
戰略新興板:
1、在交易所內部轉板。如戰略新興板轉為滬市主板。
2、戰略新興板與新三板之間的轉板。
創業板:證監會明確表示,將推動在創業板設立專門的層次,允許符合一定條件尚未盈利的互聯網和科技創新企業在新三板掛牌滿一年后到創業板發行上市。深交所2015全年工作重點中,也著重提出了加快發展多層次股權市場,進一步明確深交所市場定位,加強對市場發展的戰略規劃研究,搞活壯大主板和中小企業板,全面推進創業板改革,豐富創業板層次,推動新三板與創業板轉板試點。
9. 退市條件不同
戰略新興板:從初步的方案來看,戰略新興板股票的退市可能會與股票市值低于某值或交易量的多寡來掛鉤。
創業板:創業板退市制度包括,(1)連續三年虧損;(2)追溯調整導致三年連續虧損;(3)凈資產為負或追溯調整導致凈資產為負;(4)近兩個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5)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6)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7)公司解散;(8)法院宣告公司破產;(9)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100萬股;(10)連續20個交易日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符合上市條件;(11)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12)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三次公開譴責;(13)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
來源:環球老虎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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