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開征求意見
摘要: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近日,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簡稱《章程指引》)相關條款進行修改,自3月15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發布的消息顯示,相關修改明確了存在特殊股權結構上市公司章程相關要求;根據公司法的新規定,完善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明確收購方式、決策程序和股份處理要求等。
此外,結合《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上市公司治理實踐,證監會對股東大會召開、董事職務解除、董事會專門委員會設置、高管人員任職要求等規定進行了完善。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持續跟蹤上市公司治理狀況,繼續完善公司治理相關規則,督促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相關主體盡職履責,切實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以下為全文:
《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決定》
起草說明:
為促進上市公司科學制定公司章程,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會公告〔2016〕23號)(以下簡稱《章程指引》)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本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存在特殊股權結構上市公司章程相關要求。根據《關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證監會公告〔2019〕2號)、《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54號)等有關規定,在《章程指引》第十五條中增加一款,要求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對特別表決權相關事項作出具體安排,并符合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二是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對《章程指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有關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設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明確收購方式、決策程序和股份處理要求等。
三是根據2018年修訂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結合上市公司治理實踐情況,對有關股東大會召開方式(第四十四條)、解除董事職務(第九十六條)、董事會專門委員會設置(第*百零七條)、高管人員任職要求(第*百二十六條)作出修改。下一步,中國證監會將持續跟蹤上市公司治理狀況,繼續修訂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相關規則,督促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相關主體盡職履責,切實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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