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首份訴訟:光峰科技被索賠4800萬!3000萬資金被凍結
摘要:被索賠4800萬!科創板首份訴訟公告來了,這家企業被指專利侵權,3000萬資金被凍結。
核心:經查詢,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開立的44201501100052558070賬戶存款中的3000萬元被凍結。目前公司銀行賬戶的現金余額充足,該筆財產的凍結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和資金收支。
截至本公告發布之日,公司擁有70項境內外核心授權專利構建了核心專利體系,公司產品由上述核心專利體系進行保護。經公司分析,公司產品未使用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侵犯該涉案的3件專利的可能性低。鑒于本次公告的涉訴案件尚未開庭審理,本次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最終實際影響以法院判決為準。本次公告的訴訟涉及公司產品,規格型號為AL-LX410UST,其為公司40多款激光商教投影機產品中的其中一種,該型號產品銷售額不到公司2018年營業收入的1%。若敗訴,公司將不能制造、銷售規格號為AL-LX410UST的這款產品,并按法院判決執行賠償。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公告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已立案暫未開庭審理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一
涉案的金額:合計人民幣4,843.6029萬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若敗訴,公司將不能制造、銷售規格型號為AL-LX410UST的這款產品,并按法院判決執行賠償。鑒于本次公告的涉訴案件尚未開庭審理,本次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最終實際影響以法院判決為準。
一、本次訴訟被起訴的基本情況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收到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送達關于臺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公司、深圳市福田區索普尼投影視頻系統商行的三份《民事起訴狀》((2019)粵73知民初662號、663號、664號)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三份《民事裁定書》((2019)粵73知民初662號、663號、664號)等相關材料。截至公告日,該等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二、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
(一)(2019)粵73知民初662號案
1、訴訟當事人
原告:臺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福田區索普尼投影視頻系統商行
2、事實與理由
原告稱其系第ZL201610387831.8號“熒光劑色輪及其所適用的光源系統”發明專利的權利人,認為被告一和被告二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光峰極光投影機(規格型號:AL-LX410UST)”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
3、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專利號為 ZL201610387831.8“熒光劑色輪及其所適用的光源系統”發明專利的侵權產品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等侵權行為;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專利號為 ZL201610387831.8“熒光劑色輪及其所適用的光源系統”發明專利的侵權產品的銷售、許諾銷售行為;
(3)判令被告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600萬元,維權的合理支出人民幣145343元;
(4)判令二被告立即銷毀庫存侵權產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
(5)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4、裁定情況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民事裁定書((2019)粵73知民初662號)裁定查封、凍結公司存款人民幣1000萬元或其他等值財產。
(二)(2019)粵73知民初663號案
1、訴訟當事人
原告:臺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福田區索普尼投影視頻系統商行
2、事實與理由
原告稱其系第ZL2013100174478.0 號“光學系統”發明專利的權利人,認為被告一和被告二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光峰極光投影機(規格型號:AL-LX410UST)” 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
3、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專利號為ZL201310017478.0“光學系統”發明專利的侵權產品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等侵權行為;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專利號為ZL201310017478.0“光學系統”發明專利的侵權產品的銷售、許諾銷售等侵權行為;
(3)判令被告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 1600 萬元,維權的合理支出人民幣145343元;
(4)判令二被告立即銷毀庫存侵權產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
(5)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4、裁定情況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民事裁定書((2019)粵73知民初663號)裁定查封、凍結公司存款人民幣1000萬元或其他等值財產。
(三)(2019)粵73知民初664號案
1、訴訟當事人
原告:臺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福田區索普尼投影視頻系統商行
2、事實與理由
原告稱其系第ZL201310625063.1號“藍光合成方法及系統”發明專利的權利人,認為被告一和被告二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光峰極光投影機(規格型號:AL-LX410UST)”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
3、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專利號為ZL201310625063.1“藍光合成方法及系統”發明專利的侵權產品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等侵權行為;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專利號為ZL201310625063.1“藍光合成方法及系統”發明專利的侵權產品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行為;
(3)判令被告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600萬元,維權的合理支出人民幣145343元;
(4)判令二被告立即銷毀庫存侵權產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
(5)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4、裁定情況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民事裁定書((2019)粵 73 知民初 664 號)裁定查封、凍結公司存款人民幣 1000 萬元或其他等值財產。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涉及銀行賬戶被凍結的情況
經查詢,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開立的 44201501100052558070 賬戶存款中的3000 萬元被凍結。目前公司銀行賬戶的現金余額充足,該筆財產的凍結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和資金收支。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截至本公告發布之日,公司擁有 70 項境內外核心授權專利構建了核心專利體系,公司產品由上述核心專利體系進行保護。經公司分析,公司產品未使用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侵犯該涉案的 3 件專利的可能性低。鑒于本次公告的涉訴案件尚未開庭審理,本次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最終實際影響以法院判決為準。本次公告的訴訟涉及公司產品,規格型號為AL-LX410UST,其為公司 40 多款激光商教投影機產品中的其中一種,該型號產品銷售額不到公司 2018 年營業收入的 1%。若敗訴,公司將不能制造、銷售規格號為 AL-LX410UST 的這款產品,并按法院判決執行賠償。
除本次公告的訴訟外,公司尚有多起未了結訴訟案件(詳見公司上市招股說明書)。公司董事會將密切關注和高度重視該事項,積極應訴,依法主張自身合法權益,采取相關法律措施,切實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公司將及時對上述案件的進展情況進行披露,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7月30日
來源:科創板編委 企業上市
歡迎投稿
QQ:2548416895
郵箱:yejibang@yejibang.com
或 yejibang@126.com
每天會將您訂閱的信息發送到您訂閱的郵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