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光污染”治理 監管落實逐漸明朗
摘要:光污染引發的問題日漸嚴重,但是各個可能相關的政府部門都稱不在其權屬范圍內。兩點結論:一、最關鍵的該誰管問題;二、管理中應該涉及哪些切實民聲。
光污染引發的問題日漸嚴重,但是各個可能相關的政府部門都稱不在其權屬范圍內。“光污染”早在2010年就開始見諸報端,這一現象從發生“光污染”投訴至今,監管部門給出“無法回復關于光污染的問題。目前關于光污染的問題沒有相關法律法規,也沒有明確的權責部門,因此也不歸我們管,建議去找**或者**部門”的說法,著實有點兒“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味道。
近年隨著LED光源的大量出現,讓聲討“光污染”問題井噴,而監管的處理態度一般都是民不告官不究,導致這種現象一定程度上也難為了我們的監管,因為在法律上他們沒有找到關于“光污染“的明確定性,為此,記者替相關部門找到了北京市東元(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唐海洋一篇關于“光污染立法的空白不能給受影響者提供理想的救濟手段”的博文,文章記載了我國環境保護方面與光污染相關的*新法律為《物權法》的相關內容,其中第九十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這一條確認了光可以作為環境污染源。
唐海洋的觀點,“光污染”防治應應當納入法治化軌道。對光污染防治立法,應該兼顧與民生相關、人類社會公益相關、大自然相關的利益。而在有體系的光污染防治法出臺前,可首先從技術規范方面入手,通過部門規章和地方立法先解決光污染的評價標準問題,對光污染定性科學定義,讓當事人起訴、法院審判、行政執法都能一定程度上有法可依。”
當前,LED屏幕的安裝設置、播放內容均由相關部門審批和監管,唯獨亮度方面惹來眾說紛紜,沒有統一標準。市民受“光污染”干擾的直觀感受相比播放內容以及如何如何安裝設置反應會更大,相關部門在監管上面不好好考慮這一點值得審視。
而后,究竟什么樣的亮度不會造成“光污染”,個人感受不一,客觀因素為難了部分監管部門的“敏感”定奪,這個很難定論,筆者認為只要不是讓受眾太難以接受,在相關監管條例出臺之前,“亮度”暫時都還能過得去,但主觀方面誠如播放時間、音量大小等完全在監管部門可操控范圍之內,如果這些都不能給民眾一個說法,就顯得有點太過于官商化了。
香港建科院針對“光污染”制定相關掛空措施時討論認為,在系統研究光污染對人心理和生理承受程度以及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基礎上,建議針對玻璃幕墻、城市照明等光污染源出臺設計和運營管理的控制標準。例如,針對道路照明和建筑立面照明應該強制采用防眩光燈具,減少上射光。LED、霓虹燈等商業廣告,應該學習國外經驗,建立嚴格規格、亮度、設置區域和開啟時間等的規范,減少對城市居住建筑的影響。
近日,西寧市針對于治理“光污染”問題,倒是讓我們看到了些許突破。據西寧市環保局發布的消息,西寧市環保部門與城管部門聯合行動,就LED顯示屏聲音過大、超時播放等問題針對性地處理,要求LED顯示屏不得24小時開啟,開啟時間定為7時30分至22時,必須安裝智能感光器。同時,要求LED顯示屏全天候靜音或保持超低音量,不按規定要求開啟和關閉戶外電子顯示屏的責任單位要受罰。
我們暫且不管西寧政府的這個決定具有多大的實際意義,但我們至少可以從中得出以下兩點結論:一、最關鍵的該誰管問題,西寧市政標榜了;二、管理中應該涉及哪些切實民聲,西寧做法可供參考。
在剛結束不久的“十八大”記者招待會上,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也為我們從環境保護角度詳盡解讀了“美麗中國”這個提問高頻率詞匯。其中有兩點恰好說在污染防治和監管上:一是制定全面高效的污染防治體系;二是完備的環境管理和執法監督體系。在香港連環保署專項法律覆蓋了噪音管制、臭氧層甚至連停車熄火都已經出臺相當具體的條款的情況下,“光污染”治理該有明確的條文規范,以致有法可依了。
來源:慧聰LED屏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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