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新規即將“亮劍”
摘要:退市新規從三方面持續優化:首先是借鑒科創板、創業板改革中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完善退市指標;其次應進一步簡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第三,應將上市公司治理和規范運作情況納入考核體系,對財務造假等重大違法行為、惡意信息披露行為納入退市監管、實施“一票否決”。
文章轉載自:諾瓦研究院
證監會和滬深交易所正按照中央深改委和國務院的部署,總結實踐經驗,參照科創板、創業板試點退市制度,抓緊完善退市規則,預計退市相關細則將很快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退市新規從三方面持續優化:首先是借鑒科創板、創業板改革中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完善退市指標;其次應進一步簡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第三,應將上市公司治理和規范運作情況納入考核體系,對財務造假等重大違法行為、惡意信息披露行為納入退市監管、實施“一票否決”。
退市規則完善被納入頂層設計
資本市場具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作用,其高質量發展對中國經濟的高質量發展也有著較大推動力,因此,資本市場的部分重要改革和規則完善已經上升為頂層設計,退市制度優化也被中央直接“點題”。
11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實施方案》。會議指出,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方向,完善退市標準,簡化退市程序,拓寬多元退出渠道,嚴格退市監管,完善常態化退出機制。
此前國務院10月9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也明確,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機制。其中,包括嚴格退市監管和拓寬多元化退出渠道兩方面內容。
事實上,伴隨著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工作的逐步推進,近年來,A股退市公司數量明顯增加。據統計,在去年創出歷史新高的18家公司退市基礎上,今年年內已有30家公司退市(滬市8家、深市22家),年度退市公司數量再創歷史新高。其中,16家公司屬于被強制退市,14家為重組退市。
科創板、創業板改革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經驗
此前,監管部門對退市制度進行了多輪改革,在去年科創板和今年創業板的注冊制改革中,退市制度得到進一步優化。在2019年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和2020年創業板注冊制改革中,證監會對退市制度作出了重點安排。一是完善退市標準。包括多維度刻畫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主業“空心化”企業的基本特征,引入“扣非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于一億元”的退市指標,取代以往單一的連續虧損退市指標。增加市值退市指標、信息披露或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退市指標。保留了實踐中取得良好效果、獲得各方認可的非標審計意見、交易類退市指標等。可以說,與前幾輪退市制度改革的側重點有所不同,本輪改革除了在注冊制背景下完善標準、簡化程序外,更重視在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監管思路下謀求多元退出渠道,呵護優勝劣汰的健康市場生態。
公司治理嚴重不達標應被納入退市指標考慮范圍
雖然目前退市制度優化已經取得一定進展,但是市場對于財務造假、信息披露嚴重違規等主觀惡意行為能否被納入退市指標仍十分關注。
部分性質惡劣的嚴重違法違規現象在我國資本市場上仍有發生,突顯了多元化退市制度的重要性。其中,最重要的即完善多元化的退市指標。除財務指標外,應增加更能反映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情況、資產存續狀況等的指標。將上市公司營業收入、凈資產、未分配利潤、市值、市場交易情況、信息披露情況、是否存在重大違法情況等,均可以考慮納入退市考核體系,從而全面判斷上市公司的規范運作情況、持續經營能力及資產質量情況。從而使得我國資本市場真正實現暢通完善的退市流程,完成對上市公司的優勝劣汰。
一些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性質比較惡劣,如果依靠退市指標無法迫使其退市,容易引發市場對違規行為成本太低的擔憂。這要求執法部門切實提高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中介機構相關證券違法違規行為成本,對相關市場主體形成有效震懾力。同時,上市公司如果因為欺詐等主觀惡意因素退市,中小股東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監管部門需要加強中小股東法律保護、完善集體訴訟等制度,并將投資者保護和退市制度有機結合。
來源:諾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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