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必備】攻克招標文件編制的七大難題
摘要:作為采購活動中招標人向投標人提供的具有告知性和要求性的書面材料,招標文件是否完整、嚴謹,決定了招標工作質量的好壞。筆者在業務實踐中對招標文件編制的七大難點進行了總結和梳理,并提出了解決方案。
作為采購活動中招標人向投標人提供的具有告知性和要求性的書面材料,招標文件是否完整、嚴謹,決定了招標工作質量的好壞。筆者在業務實踐中對招標文件編制的七大難點進行了總結和梳理,并提出了解決方案。
難點一:對“合格供應商資格要求”的確定
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合格供應商不僅需要具備承接政府采購項目的實力,還需具備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招標文件確定的“合格供應商資格要求”,既不能過于苛刻,又不能遺漏重要項。前者比如在無須集成服務的項目中提出系統集成資質要求。后者比如在購買特種設備時忽略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對供應商的特種設備制造或銷售、安裝許可資質要求。而過于苛刻的要求,會加大項目因投標人少于三家而流標的風險;忽略某種資質要求則可能導致安全風險。
解決方案:為恰當地確定“合格供應商資格要求”,采購人需了解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要求,并根據項目性質了解產品的市場供應情況,這樣才能達到既規避重新招標的風險,又最大限度滿足采購人需求的目的。
難點二:對“變相指定品牌”的認定
采購人有時在描述采購需求時,雖不指定具體品牌名稱,卻會通過一些方式變相指定品牌,具體表現為:一是通過設定規格、型號等單一性或歧視性技術指標變相指定品牌,或通過指定配件品牌變相指定品牌;二是作出對投標產品必須為“知名品牌”“中高檔品牌”的規定。這種變相指定品牌的行為實際上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情形。
解決方案:受從業人員技術水平的限制,采購需求中“變相指定品牌”的問題可能不易察覺,但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通過召開專家意見咨詢會或供應商意見征詢會,借助外部力量進行論證。
難點三:對“原廠授權”的規定
由于產品在生產和流通環節可能存在監管不到位的問題,一些采購人為了有效約束投標供應商,保障自身利益,往往要求供應商必須出具原廠授權。但由此也帶來了一些問題:一是一些供應商向招標人反映拿不到授權。二是一些原廠發放授權時間過長,延長了采購周期,降低了采購效率。
解決方案:按照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一旦出現質量責任,消費者既可以追訴至銷售者,也可以追訴至生產者。換言之,如果產品真的是原廠生產的,并通過市場正常流通至用戶的,一旦出現質量問題,原廠難逃其責。因此,在編制招標文件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進行市場調查并參考行業慣例,對那些市場流通規范、監管有力的產品逐漸取消原廠授權要求,以提高采購競爭力和采購效率。
難點四:對“低價能否中標”的規定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與操作慣例均允許采購代理機構設定*高限價,但對是否能設定最低限價沒有詳細規定。在招標文件已經采購人單位確認且合法合規、招標人的評標過程沒有任何問題的情況下,廢除最低報價者的中標權沒有任何法律法規的依據。但由此也帶來了超低報價中標者的履約風險問題。
解決方案:除了嚴格履約驗收制度,提高驗收手段外,還可以在招標文件模板中規定:若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的報價,使得其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并有可能影響該采購項目質量或不能誠信履約的,投標人應按評標委員會的要求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不能合理說明或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作無效投標處理。
難點五:對“供應商注冊資本金”等條件的規定
政府采購法第九條規定,政府采購應遵循“政策導向”原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是政策導向之一。《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明確,政府采購活動不得以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如何貫徹這一規定?
解決方案:招標文件可以從兩個方面對中小企業進行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等的限制性規定:一是合格投標人資格條件的設定,二是評分細則的制定。
難點六:對“采購國貨”的規定
政府采購法第十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現有法律法規并未界定何為國貨,因此加大了政府采購招標文件相關規定編制的難度。
解決方案:盡管我國現有法律法規沒有關于國貨的認定標準,但有關進口產品的認定標準,即財政部《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提到的:進口產品是指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且產自關境外的產品。據此,可以將最終產品產自國內,不需要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的產品認定為本國產品。
難點七:對“評分細則”的規定
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對采購人的某些需求,如將同類項目實施經驗,既作為合格供應商資格條件,又作為評標加分項,或對價格分的權重要求畸高畸低,采購代理機構應如何應對?
解決方案: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招標文件“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情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合理設置各項評審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確具體評分標準。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分因素。”招標文件的評分細則中“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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