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IPO新政 LED行業的三點啟示
摘要:一年多前,新股發行存在“三高”弊端——高發行價、高市盈率、高超募額,其根源則是發行人、承銷商和私募機構的利益合謀,人為拉高發行價。在當時,“三高”問題已經成為中國新股市場的一個普遍現象。這種現象也體現在LED行業身上。
一年多前,新股發行存在“三高”弊端——高發行價、高市盈率、高超募額,其根源則是發行人、承銷商和私募機構的利益合謀,人為拉高發行價。在當時,“三高”問題已經成為中國新股市場的一個普遍現象。這種現象也體現在LED行業身上。
經歷了一年有余的停擺期后,中國待上市企業終于迎來了春天。《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發布表明了IPO改革對上市公司提出了更高要求,往后LED企業欲上市不再“順風順水”,而是仰望著更高的門檻。而對IPO新政的解讀,正是排隊上市的LED企業的必經之路。
記者反復看了《意見》好幾遍,其意圖顯而易見:一、市場定價,二、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三、針對“三高”弊端進行改革。
抑制炒新溢價
在中國證監會網站公布的《意見》一文里,記者發現《意見》對上市公司發行定價提出了更高要求。文中明確表示約束發行人定高價,抑制投資者報高價,遏制股票上市后“炒新”行為。對發行人、大股東、中介機構等,強化責任追究,加大處罰力度,切實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保護了投資者利益。
確認發行價時,《意見》規定:網下投資者報價后,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預先剔除申購總量中報價*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購量不得低于申購總量的10%。如此,報價*高的部分將不得影響發行定價,報價*高者也不能獲得配售。并引入主承銷商自主配售機制。網下發行的股票,由主承銷商在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中自主選擇投資者進行配售。
上述規定不但防止了盲目報高價,還加強了主承銷商的主動性。對于LED上市企業來說,過去的高發行價也許不復存在,雖然明年一月份IPO開閘后“炒新”的現象難免,但已在源頭上對待上市LED企業造成了一定的壓力和約束。
《意見》在條文中要求:發行人控股股東、持有發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開承諾: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的,其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公司上市后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發行人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當年即虧損的,中國證監會將自確認之日起即暫不受理相關保薦機構推薦的發行申請,并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意見》還提出:證券交易所應進一步完善新股上市首日開盤價格形成機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機制,建立以新股發行價為比較基準的上市首日停牌機制,加強對“炒新”行為的約束。
由此可見,發行價在新股改革后已經成為了一把雙刃劍,定價過高,若之后無法抑制股票下滑頹勢,上市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持有的股票的鎖定期限就要延長了。但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已經明確具體地提示上述業績下滑風險、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責情形的,不在此列。目前,在已上市LED企業公布的報告中,特別是年報,不難發現這些企業都會把業績下滑風險都清清楚楚的羅列出來,可見IPO改革對已上市LED企業來說,影響確實不大。
加強信息披露監管
信息披露,等同于讓上市企業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布企業的一舉一動,不論好壞。如此,對LED上市企業就提出更高的要求了,若虛假記載或藏著掖著導致投資者損失,責任人將依法賠償。
根據《意見》內容,發行人、承銷商和私募機構都必須對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的內容負責。其中,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責任主體應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開承諾: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上述規定對于解決欺詐發行與造假上市等問題具有重要作用。近一年里,數家LED企業也曾因“欺詐上市”、財報數據異常的原因被調查,雖然最后安然度過,但對于待上市LED企業來說,他們將會變得更加謹慎,如履薄冰,因為他們的簽字要拿身家前途來做擔保,一著不慎便要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核準制向注冊制過渡 上市不再“順風順水”
此次IPO改革,堪稱是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勝利。在《意見》中,不難發現其對大股東、發行人、保薦機構等約束措施非常嚴厲,而對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卻非常關注和到位。《意見》的革命性首先反映在遏制“三高”弊端方面,一旦新股突破底線,證監會和大眾立刻大棒伺候。也只有克服“三高”,中小投資者才能擺脫被“雁過拔毛、豬過扒皮”的日子。
《意見》一文里明確表示此次《意見》的提出是逐步推進股票發行從核準制向注冊制過渡的重要步驟,以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宗旨,著力保護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雖然目前中國雖然還沒有實行注冊制的條件,但此次IPO改革是向注冊制改革前行過程中的一個階段。
對于待上市企業來說,《意見》的高要求、高標準無異于從原來的100米跨欄變為500米跨欄,對上市企業的實力、盈利能力、持久力和質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意見》發布后,證監會同時發布了“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監管指引”、《借殼上市審核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并宣布:借殼上市條件與IPO標準等同,不允許在創業板借殼上市。上述文件導致了三個結果:一、提高上市門檻,可以抑制市場炒作;二、可以防止審核標準不一致帶來的監管套利;三、殼資源價值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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