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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類別:行業新聞發表于:2017-06-09 09:00

摘要:國務院推出新的降費措施承諾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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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總理李克強6月7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推出新的降費措施,要求兌現全年為企業減負萬億元的承諾。


  會議指出,持續推出減稅降費措施,讓企業輕裝上陣,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培育我國競爭新優勢的重要舉措。

會議確定,在今年已出臺4批政策減稅降費7180億元的基礎上,從今年7月1日起:

    一是將建筑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二是清理能源領域政府非稅收入電價附加,取消其中的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標準降低25%。

    三是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農藥實驗費、公安部門相關證照費等6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四是暫免征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費。采取上述新措施,預計每年可再減輕企業負擔2830億元,合計全年為企業減負超過1萬億元,其中降費占60%以上。


    2017年1月份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制定并印發了《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要點如下:


    1、兩種情況,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2、預留金額

    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2017年7月1日起執行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2017年7月1日起執行3%)。


    3、預留保證金可第三方托管

    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托管。


    4、逾期未返還,應支付違約金,并在招標、合同文件中明確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新增條款)。


    5、缺陷責任期最長2年

    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來源:建筑經濟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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