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建光電發布未來三年(2012-2014年)股東回報規劃
類別:企業動態發表于:2012-08-01 19:59
深圳市聯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未來三年(2012-2014年)股東回報規劃
為完善和健全深圳市聯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科學、持續、穩定的分紅決策和監督機制,積極回報投資者,引導投資者樹立長期投資和理性投資理念,董事會綜合公司盈利能力、經營發展規劃、股東回報、社會資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制訂未來三年(2012-2014年)股東回報規劃(以下簡稱“本規劃”):
第*條 本規劃制定原則
本規劃的制定遵循利潤分配相關規范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綜合考慮對股東的合理投資回報和公司的可持續發展,繼續保持公司利潤分配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公司未來三年(2012-2014年)將堅持以現金分紅為主,實行積極的利潤分配政策。
第二條 公司制定本規劃考慮的因素
本規劃在綜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經營發展規劃、股東回報、社會資金成本及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公司目前及未來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展所處階段、項目投資資金需求、銀行信貸及債權融資環境等情況,平衡股東的投資回報和公司長遠發展的基礎上做出安排。
第三條 公司未來三年(2012-2014年)的具體股東回報規劃
1、公司可采取現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公司盈利且現金能夠滿足公司持續經營和長期發展的前提下,2012-2014年公司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10%,且每連續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連續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3、未來三年(2012-2014年)公司原則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利潤分配。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的盈利及資金需求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分紅并提交公司股東大會批準。
4、未來三年(2012-2014年)公司可以根據累計可供分配利潤、公積金及現金流狀況,在保證最低現金分紅比例和公司股本規模合理的前提下,為保持股本擴張與業績增長相適應,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第四條 股東回報規劃的決策機制
公司董事會結合具體經營成果,充分考慮公司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展階段及當期資金需求,并結合股東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獨立董事和監事的意見,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紅方案,并經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后實施。
第五條 本規劃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執行。
本規劃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深圳市聯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7月30日
為完善和健全深圳市聯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科學、持續、穩定的分紅決策和監督機制,積極回報投資者,引導投資者樹立長期投資和理性投資理念,董事會綜合公司盈利能力、經營發展規劃、股東回報、社會資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制訂未來三年(2012-2014年)股東回報規劃(以下簡稱“本規劃”):
第*條 本規劃制定原則
本規劃的制定遵循利潤分配相關規范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綜合考慮對股東的合理投資回報和公司的可持續發展,繼續保持公司利潤分配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公司未來三年(2012-2014年)將堅持以現金分紅為主,實行積極的利潤分配政策。
第二條 公司制定本規劃考慮的因素
本規劃在綜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經營發展規劃、股東回報、社會資金成本及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公司目前及未來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展所處階段、項目投資資金需求、銀行信貸及債權融資環境等情況,平衡股東的投資回報和公司長遠發展的基礎上做出安排。
第三條 公司未來三年(2012-2014年)的具體股東回報規劃
1、公司可采取現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公司盈利且現金能夠滿足公司持續經營和長期發展的前提下,2012-2014年公司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10%,且每連續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連續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3、未來三年(2012-2014年)公司原則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利潤分配。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的盈利及資金需求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分紅并提交公司股東大會批準。
4、未來三年(2012-2014年)公司可以根據累計可供分配利潤、公積金及現金流狀況,在保證最低現金分紅比例和公司股本規模合理的前提下,為保持股本擴張與業績增長相適應,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第四條 股東回報規劃的決策機制
公司董事會結合具體經營成果,充分考慮公司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展階段及當期資金需求,并結合股東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獨立董事和監事的意見,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紅方案,并經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后實施。
第五條 本規劃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執行。
本規劃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深圳市聯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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