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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退市標準仍需細化 LED企業需謹慎行事

類別:行業新聞發表于:2014-07-17 08:58
關鍵字:LED企業 勤上光電 強制退市

摘要:近期,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退市意見》),其中明確提出“實施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

近期,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退市意見》),其中明確提出“實施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對此,市場人士認為,這是本次《退市意見》的最大亮點之一,但后續落實時需細化“重大違法”的具體情形,并明確其判定標準,減少執法的彈性空間。


重大違規過去時


數據顯示,年初至今,兩市共發生53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項違規案例。從案例的處分類型上看,25起公開處罰、8起公開譴責、15起公開批評和5起內部通報批評。其中,勤上光電、科倫藥業、*ST賢成等13家上市公司受到證監會的公開處罰,其違規表現主要集中于重大合同、訴訟、對外擔保等事項披露不及時;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及關聯關系等。


自我國資本市場建立以來,重大違法公司屢見不鮮,但它們絕大多數未能及時退市,比如欺詐發行上市的綠大地、萬福生科,連續多年虛假財務信息披露的南紡股份等,目前這些公司依舊留在A股市場。


事實上,我國《證券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可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但迄今尚無一家公司因此退市。“《證券法》雖將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列入暫停上市條件之一,但在接下來的第五十六條關于終止上市的規定中,卻沒有相應的說法。這使得在退市制度實施過程中,由于執法標準不夠明確、具體,一些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上市公司不能及時退出市場,影響了退市制度的實施效果。”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吳弘表示。


而本次《退市意見》明確實施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表示,盡管近年來由于信息披露不規范而受到立案的上市公司數量增多,但并非每家公司都受到了嚴厲處罰,本次《退市意見》的出臺將對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起到警示和威懾作用。


隱蔽性違法待明確


總體來看,本次《退市意見》對重大違法公司實施強制退市主要針對欺詐發行公司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公司,其中前者主要存在于新股發行環節,后者則是公司上市后的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但有業內人士表示,上市公司強制退市的重大違法情形可進一步明確。


“由于市場上的欺詐發行公司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公司的數量相對較多,認定處理等也更容易操作,目前監管層將這兩類情形納入重大違法行為范圍,但后續對重大違法情形的認定可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吳弘表示。


在他看來,比如在其他利益主體涉嫌操縱公司股價時,上市公司配合發布相應的利空或利好消息,或者在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上市公司涉嫌發布誤導性陳述,誘導投資者買賣公司股票等,可劃入重大信披違法情形。但此類違法情形隱蔽性較強,取證難度較大。若實施起來后續需要進一步明確相應的配套規則措施。


針對欺詐發行與重大信息披露違法這兩種情形,《退市意見》還作出了差異化安排。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暫停上市公司在規定時限內全面糾正了違法行為、及時撤換了有關責任人員、對民事賠償責任承擔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復上市交易。但對于欺詐發行暫停上市公司,除非發現其行為不構成欺詐發行,否則其股票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終止上市交易。


郭靂表示,盡管監管層對上市公司欺詐發行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實施差異化安排,但后市應進一步明確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的判定標準,減少二者之間的彈性認定空間,防止強制退市有名無實。


強制退市四種情形


中國證監會近期發布《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標志著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啟動。《退市意見》共涉及27種上市公司退市情形,其中涉及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的,有如下4種情形:


其一,上市公司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發行人騙取了發行核準,或者對新股發行定價產生了實質性影響,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被暫停上市后,在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一年內,被證券交易所作出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


其二,上市公司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發行人騙取了發行核準,或者對新股發行定價產生了實質性影響,涉嫌欺詐發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而暫停上市,在證監會作出移送決定之日起一年內,被證券交易所作出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


其三,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而暫停上市,在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一年內,被證券交易所依據其股票上市規則作出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


其四,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而暫停上市,在證監會作出移送決定之日起一年內,被證券交易所依據其股票上市規則作出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


對于《退市意見》的出臺,LED企業的IPO之路該何處何從?行業上市需要做好哪些?這些都值得企業去思考。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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