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拓電子“帶病上市” 股權轉讓違規或陷法律糾紛
摘要:深圳市奧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拓電子)主要從事LED應用產品和金融電子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及相應專業服務,于2011年6月在深交所中小板掛牌上市。但有知情者向本網反映,奧拓電子上市前或存在股權轉讓的違規行為,在其背后將存在法律訴訟風險。
深圳市奧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拓電子)主要從事LED應用產品和金融電子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及相應專業服務,于2011年6月在深交所中小板掛牌上市。但有知情者向本網反映,奧拓電子上市前或存在股權轉讓的違規行為,在其背后將存在法律訴訟風險。
據奧拓電子上市時招股書顯示:1997年9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發布并實施了《深圳市國有企業內部員工持股試點暫行規定》。根據該規定,奧拓有限于1999年實施了公司改組及內部員工持股方案并獲批(深改字[1999]101號文)。奧拓電子前身奧拓有限分別于1999年9月13日及1999年11月16日召開股東會,決定檢測中心將持有奧拓有限190萬元出資中的151萬元轉讓給22位自然人,轉讓后檢測中心仍持有奧拓有限39萬元出資;同意景意貿易將持有奧拓有限10萬元出資以10萬元轉讓給彭世新。2000年3月6日,奧拓有限公司改制及員工持股順利實施完成并領取工商執照。
招股書顯示,奧拓有限自2000年改制完成后至2009年股份公司成立期間共進行了五次股權轉讓,這其中2001年、2002年和2004年的三次員工股權轉讓或存在瑕疵,違反了相關規定。
2001年5月27日,奧拓有限召開股東會,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現有股東之間股權轉讓的議案》,同意陸澄將其持有奧拓有限3.04%股權以9.1077萬元轉讓予吳涵渠,陽天發將其持有奧拓有限0.83%股權以2.5萬元轉讓予吳涵渠,郭佩峻將其持有奧拓有限0.70%股權以2.1萬元轉讓予吳涵渠,胡剛將其持有奧拓有限0.77%股權以2.3萬元轉讓予吳涵渠,馬濤將其持有奧拓有限0.77%股權以2.3萬元轉讓予吳涵渠,彭世新將其持有奧拓有限12.01%股權以6.0423萬元轉讓予吳涵渠,王黎山將其持有奧拓有限1.50%股權以4.5萬元轉讓予黃斌,楊榮標將其持有奧拓有限0.17%股權以0.5萬元轉讓予黃斌,任勝江將其持有奧拓有限1.33%股權以4萬元轉讓予黃永忠,周廣強將其持有奧拓有限1.20%股權以3.6萬元轉讓予沈毅,章志強將其持有奧拓有限0.17%股權以0.5萬元轉讓予沈毅,奧拓有限股東人數由23名變更為13名。
2002年5月12日,經奧拓有限股東會決議:同意吳涵渠將其持有奧拓有限3.23%股權以 9.7 萬元轉讓予郭衛華,胡綠英將其持有奧拓有限 0.33%股權以 1萬元轉讓予彭世新;同意國成科技投資奧拓有限 200 萬元。
2004年7月4日,經奧拓有限股東會決議:同意朱奇將其持有奧拓有限2.31%股權以 15 萬元轉讓予郭衛華。
招股書中1-1-53頁顯示,2001年1 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發布并實施了《深圳市公司內部員工持股規定》(深府[2001]08號),同時終止執行《深圳市國有企業內部員工持股試點暫行規定》。該持股規定第35條和第36條規定,以自然人身份實行員工持股的,員工脫離公司時,其所持股權允許轉讓和繼承;脫離公司包括調離、退休、自動離職、停薪留職、被辭退或解聘、被開除或死亡等情形。
但經查閱該規定,與招股書披露的規定內容對比,卻隱瞞了極其重要的部分。該兩條規定全文如下:
第35條、員工持有的股份不能退股。脫離公司的員工,其所持股權根據公司的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處置。脫離公司包括調離、退休、自動離職、停薪留職、被辭退或解聘、被開除或死亡等情形。
第36條、以自然人身份實行員工持股的,員工脫離公司時,其所持股權允許轉讓和繼承,員工轉讓其股份需符合下列條件:(一)持股期限必須滿五年;(二)每年轉讓持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持股總額的三分之一。
并且根據深改字(1999)101號《關于深圳市奧拓電子有限公司內部員工持股方案的批復》,明確規定內部員工持股不得轉讓和繼承。
很顯然,對照規定奧拓有限上述三次員工之間的股權轉讓存在違規轉讓行為。
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徐律師指出,若上述內部員工的股權轉讓存在違規事實,則該股權轉讓有爭議或無效,原始員工股東可提出法律訴訟,奧拓電子或將陷“股權門”。
來源:中國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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